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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代账会计必知的 2023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023-05-23 浏览:
   2023年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作为泰州的财务代账公司代账会计们必须要知道的财税政策有哪些呢?

      首先 要知道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以上条件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335条件。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税两费”

  “六税两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50%(2022-2024)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 企业的,除本条第(二) 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也就是说如果您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但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一样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享受: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首次汇算后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次月起不再享受,不追口溯。

   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口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增值税

   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是否延续或者出台新政策,需等待总局文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就是5%。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注意代扣代缴)

非税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发改价格规[2019] 2015号》、《财税[2016] 60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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